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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一体化原则概述
释义
    检察一体化原则,即检察官作为一个整体从事检察业务,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必须保持整体的统一。检察一体,又称“检察一体制”、“检察一体化”、“检察官一体”,有时也称为“检察一体主义”或者“检察一体原则”,是人们对检察制度中有关上命下从的权力运行方式的概括。在检察学中,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的对立统一构成了检察制度所独有、且最能反映检察职能特点的原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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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