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公安机关信息采集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其基础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基础信息在反恐维稳、打击犯罪、重大安保、治安管理、服务群众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提高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公安机关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和水平,通常在采集的时候有相关的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安机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