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8、9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案件受理费: 第一,依照《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第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 管辖权异议 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第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 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 当事人有新的 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 一审 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