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副县长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县长完成日常工作。常务副县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他副县长协助县长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常务副县长,主管农业、经济、人事、财政金融、编制等,在各省市分类及侧重不同,县长不在时,常务副县长就是县政府最高领导,面临紧急情况,常务副县长可以下令处理。行政级别一般是副处级,个别情况下,有些县委常委、副县长是从省市调任的,有可能是正处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