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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珠海抓电动车的标准
释义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车辆,并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没收车辆:驾驶人力三轮车、助力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五百元的罚款;(驾驶微型载客汽车、微型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无号牌摩托车、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有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下列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一)微型载客汽车;(二)微型载货汽车;(三)低速载货汽车;(四)三轮汽车。禁止经济特区外号牌的上述车辆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在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工作用车除外。在金湾区、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生产生活需要严格控制核发摩托车号牌,并可通过设立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等措施保障交通安全。核发号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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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