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特点:1)双方有义务和权利;2)有偿合同;3)不要式,提单不是运输合同;4)约束第三者,收货人可获利益并受约束;5)可包括委托和服务等内容。 法律分析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多式联运合同是双方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有义务和享有权利。 (2)多式联运合同是有偿合同。 (3)多式联运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尽管可用多式联运提单证明,但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没有具体体现形式。 (4)多式联运合同有约束第三者的性质,收货人不参加合同订立,但可直接获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自动受合同约束。 (5)多式联运合同有时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等内容,这些内容由双方议定。 拓展延伸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关键特点及法律要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在跨越国际边境的运输过程中,以多种运输方式(如陆运、铁运、海运、空运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其关键特点包括:1.多式联运的灵活性,可以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条件选择最佳的运输方式;2.责任分担的明确,各运输环节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规定,确保货物安全;3.运输单一化,通过一份合同统一管理,减少手续和成本;4.货物追踪和信息共享,提供实时的货物追踪和信息共享服务。法律要求包括:1.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运输各环节的法律合规性;3.货物保险的要求;4.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等。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特点和法律要求对于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具有多种特点: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是有偿合同;尽管没有具体形式,但可通过多式联运提单证明;具有约束第三方的性质,收货人虽不参与合同订立却受其约束;合同内容可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等。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特点和法律要求对于保障货物运输和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三)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 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 收货人的权利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恢复其对货物的处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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