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申请人的 结婚证 原件及其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 身份证 、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夫妻双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张; 4、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应提供死者的 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也可由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收款单据或有记录死者日期的户口簿等; 5、遗失结婚证件的申请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的,应先取得 婚姻登记 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才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6、1950年5月1日以前 结婚 的人,现在国内居住的,须提供双方工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要列明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年月日)、结婚地点。在国外或港澳台而无法取得上述证明时,须提供两名年龄与自己接近或大于自己的知情人作证, 证人 须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亲自到公证处作证并签名盖章; 7、1950年5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结婚(即所谓 事实婚姻 )的申请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 结婚登记 手续,领取结婚证以后才能到公证处办理结婚公证 法律客观: 《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