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存货人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分别有:在仓储物存入期间,检查货物和摘取样本的权利;在仓储物存在危险时,要求保管人告知的权利;要求保管人填发仓单的权利;要求保管人按约定接受货物的权利;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仓单有效期是多久呢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二、车辆被窃停车场负责任吗? 车辆遭窃,停车场是有责任的。但保管人已经尽到应尽保管义务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根据寄存人的要求,保管约定物,达到保管结束条件后返还原物,而寄存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且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征收印花税有哪些种类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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