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曲靖防疫政策最新 |
释义 | 曲靖防疫政策最新 当前,全市疫情形势复杂,疫情防控任务重。为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疫情传播风险,举全市之力打赢疫情防控这场大仗、硬仗。在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的同时,也需要大家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现就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赶集点暂停摆摊,但生活物资不必担心。自2022年11月20日0时起,发生本地疫情的县(市、区)暂停农村集市赶集活动,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赶集活动暂停期间,不得私自摆摊设点、不串门、不聚集,非必要不外出。广大群众需要购买生活物资的可以错峰到就近超市、商场购买。 二、酒席宴会暂停举办,但人情依然存在。全市暂停一切“除丧事简办外”的非必要聚集性活动,并提倡“喜事缓办,宴会不办”,属地村(社区)必须明确一名村(社区)干部,负责农村家宴场所、提供服务的人员和参加聚集性活动人员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和监管,并进行现场管理。 三、机关单位率先垂范,减少群体性活动。各机关单位举办各类聚集性活动必须向主管部门报批,属地指挥部报备,签订承诺书,做到“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所有参加聚集性活动人员持有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四、重点场所同抗疫,阻断疫情传播链。各宾馆、酒店、超市、餐馆、快递、学校、药店及其他经营性场所要认真落实测温、扫码、登记、戴口罩、查验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等防护措施。 五、个人防护需做好,家人安心有保障。广大市民要增强防护意识,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做好个人防护,坚持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不扎堆、不聚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六、官方消息应关注,勿让谣言乱人心。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随时关注官方发布的防疫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主动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对不配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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