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体检都检查什么? |
释义 | 一、健康询问及家族史调查: 了解双方以往健康状况,如曾患何种疾病,有无遗传病,配偶双方间有无近亲血缘关系。了解父母、家族的健康情况,最好追溯三代有无遗传或先天缺陷等家族病史。对于有近亲血缘关系的婚配,医生将给予劝阻。 对于遗传病患者或有遗传病家族史的男女青年,将根据遗传学原理,有的应劝告他们婚后不要生育,有的虽然可以生育,但要使之懂得妊娠注意事项和有关产前诊断的事宜。 二、体格检查: 又分全身一般检查和生殖器官检查。全身一般检查,包括发育情况,有无畸形,重要脏器心、肝、肾、肺的功能状况等;检查生殖器官是否正常,及时发现有无生器官畸形或异常。如男性的尿道下裂、包茎等,女性的处女膜闭锁、先天性无阴道、阴道隔膜等,须经过治疗后方能结婚。若发现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及其他一些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则劝他们不要结婚。还要进行必要的化验检查,根据医生的判断而定,如血型、梅毒、艾滋病检查等。 三、进行必要的性教育,优生学、宣传以及对避孕方法的选择、计划生育的安排作必要的指导: 青年男女在婚前对性生理、性心理、性卫生,往往了解甚少,甚至一片迷茫。曾发生过新婚之日因性知识缺乏导致女方阴道严重裂伤并发大出血的临床病例。因此对即将结婚的青年男女进行一次生殖生理、卫生及性道德的全面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可采取展览、录像、录音、讲课等多种形式,很多地方还举办婚前学校。 婚前检查是一次严肃认真的社会卫生保健工作,不能草率了事。对女子一般不作阴道检查,只作视诊和肛门检查,如有必要医生会在征得本人及家属同意的前提下,才做阴道指诊,并对检查结果予以保密。为了对爱人、家庭、后代和社会负责,受检人要诚实、坦率、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前检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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