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如下: 1、特定的经济部门,特定的经济部门一般是指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公 益事业,如电力、交通运输; 2、知识产权领域,知 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 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 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 这是指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合并、兼并以及 发生严重灾害及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 以下是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对象: 1、特定的经济部门。一般是指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公益事业,另外一些比较分散,容易波动的农业以及不应过多过滥的自然资源开采业也属于此列; 2、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但如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专有人滥用权利,对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造成限制,严重影响竞争对手的利益和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的要受反垄断法制裁; 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这是指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合并、兼并以及发生严重灾害及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另外,反垄断法对企业间为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而实行的协作、对中小企业的联合行为、对发展对外贸易中的国内企业之间的协调行为等一般也予以豁免。 综上所述,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