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