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违约后的解除期限 |
释义 | 对于一份合同而言,并非任意时间点均可解除,合同因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未成立时,自不存在解除之适用余地;同样,合同解除作为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出现其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时,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可能。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一些特殊情形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尚有时间间隔,成立未生效的合同,从《九民会纪要》第38条、40条的规定来看,亦可以解除,是故可以讨论解除合同这一问题的最早时间点为合同成立之时,最晚时间点为合同终止之时,只有在该期间才有探讨合同的具体解除时间的基本前提。另外,如出现合同成立之后存在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时,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没有合同解除的适用余地。申言之,只有合同合法存续期间,才有可能解除合同。 一、不同情形下合同解除时间 具有规范依据的合同解除分类大体有四,分别为:协商解除、意定解除、法定解除、违约方起诉解除。围绕上述四种合同解除分类,分别探讨合同的解除时间,才具有意义。 (一)协商解除情形下合同的解除时间 协商解除是指发生一定情形后,合同当事人就解除原合同事宜达成新的合同,即此时需要当事人在原合同内容之外,达成新的合意。准此以言,协商解除合同情形下,除可以达成解除合意之日为原合同的解除时间外,从尊重私法自治的角度,亦应当允许合同双方将原合同解除时间作为解除合意的内容。是故,前者的合同解除时间为合意达成之日,后者的合同解除时间为双方协商或认可的某一具体日期。 (二)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情形下合同的解除时间 意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在合同中约定若干情形,当出现约定情形时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该等情形不需要当事人另行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出现该等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虽然意定解除与协商解除均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但意定解除在原合同之外不成立新的合同,所依解除合同之情形也源于当事人的事前约定。出现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也不当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需以享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即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从《民法典》“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文字表述来看,似乎通知到对方之日,就是合同的解除时间。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系单方法律行为,一经到达受领人即产生法律效果,然则实际情况并不如此简单,实践中至少会出现以下四种可能的情形: 1、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但未明确解除时间; 2、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明确解除时间;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告知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付一定行为,否则解除合同; 4、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直接以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 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有什么规定吗 在《民法典》中至规定了“法律规定期限”或“约定期限”,还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体多久并未做出明确界定。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在三个月的”犹豫期“内没有行使”犹豫、反悔、解除,等权益的,则合同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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