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比如虚假意思签订的合同,合同可以部分甚至全部的被认为无效。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 1.申请权。 这是指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其某种利益需求的权利 2.参与权。 行政相对人有依法享有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3.了解权。 行政相对人有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保密的外,行政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4.受保护权。 即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在受他人妨碍、侵害时,有请求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 5.收益权。 即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获得现实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权利。 6.受平等对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