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重疾险时,保险公司会要求投保人填写既往病史,这是为了评估被保险人患病的风险,以及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在填写既往病史时隐瞒或虚报病情,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实际上并不知道自己患有某种疾病,或者既往病史不会对当前的重大疾病造成影响,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并有权获得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投保时不知道的既往病史,保险人不得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 3.《保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索取必要的医疗文件或者其他有关资料,但不得侵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私权。”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填写既往病史时应如实告知,如果不知道某种疾病或该疾病与当前的重大疾病无关,也应当如实填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但不得侵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