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生育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自然也是男女平等。因此,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没有强求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妇女有权选择拒绝生育。,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当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该准许离婚。,4、所以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当然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需要证明夫妻之间确实因妻子不愿生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项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不准予离婚的情形:,(1)夫妻感情未破裂。,(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妇女有剩余孩子的权利,当然也有不生孩子的权利,南方是不能以此为要求强迫女方生孩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