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随地吐痰、排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制品、一次性餐食(饮料)、餐具等废弃物;(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梯、树木、电线杆和其他室外设施上油漆、描绘、张贴。宣传文章;(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四)不要占用绿地,不要随意摘花、水果或踩踏。践踏草坪,破坏绿色设施;(五)对农村垃圾进行分类。不得将垃圾倾倒在指定的地方。垃圾或其他废物;(六)不按照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牲畜,饲养宠物,并采取措施防止对环境健康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七)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八)不得违反规定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干草和垃圾。禁止在禁区内露天烧烤垃圾和其他产生烟气污染的物品;(九)不得在指定区域外烧鬼纸、扔祭品;(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