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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农村供水工程的生产厂区及单独设立的净水
释义
    律师分析:
    根据公布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和赣州市司法局官网上的《江西省水污染防治条 例》和《赣州市水源保护条 例》第十六条 规定,在农村供水工程的生产厂区及单独设立的净水、配水等设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内,禁止开展挖坑(沟、井)、采石、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等可能损毁、破坏农村供水工程及设施的活动,同时也禁止堆放垃圾,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农村供水工程及其设施,确保农村地区居民能够饮用安全水源。
    保护水资源是重要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落实执行。同时,也需要每个公民积极参与水资源保护,不随意污染水源。
    拓展内容:
    江西省水污染防治条 例和赣州市水源保护条 例还有哪些内容?江西省水污染防治条 例和赣州市水源保护条 例中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比如:建立水污染预警制度、禁止倾倒危险废物、违法建设水库、湖泊、水塘等涉水设施、限制养殖业和种植业的规模等。
    【法律依据】:
    《江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条 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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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