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是涉及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一般来说,自然人出生时就具有权利能力,不以年龄来区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基本义务有: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3、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4、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6、依照法律纳税; 7、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综上所述,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