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农业村民; (2)城镇待业人员;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辞职、退职人员; (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6)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一、公司法自然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自然人应当是中国公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业务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