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办理必须由孕妇本人到场,在怀孕满6周后(即按末次月经第一天计算起,大于等于第43天)。要求有:第一、 孕妇是当地户籍,请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孕妇是集体户须带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血或尿妊娠化验结果或B超报告;第二、孕妇是非本市户籍,丈夫是当地户籍,请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丈夫户口本,丈夫是集体户须带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血或尿妊娠化验结果或B超报告;第三、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户籍,请携带孕妇本人现住址为当地的暂住证、双方身份证原件,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血或尿妊娠化验结果或B超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障法》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