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是什么 |
释义 |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法律依据】: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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