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是继续紧盯各级领导干部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及工作进展情况;二是继续紧盯学校封闭管理及出入人员管控措施情况;三是继续紧盯学校防疫物资购置及储备情况;四是继续紧盯制定完善错峰返校、开学后防疫措施预案是否科学有效及实际执行情况;五是继续紧盯隐瞒个人疫区接触史或个人疫病不及时就医情况。 法律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第二条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