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对取用中水、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水资源费。 法律依据:《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节约用水的投入,通过财政补助、节水奖励等,扶持下列节约用水项目: (一)农业灌区渠系节水改造及计量设施安装项目,采用农业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的推广项目; (二)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以及节水型企业、工业园区、单位、居民小区等节水型载体建设项目; (三)节水型城市建设项目; (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 (五)雨水、中水、再生水、矿井(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 (六)水平衡测试及其他节水技术改造、节水示范项目。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产业。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对取用中水、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水资源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