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索贿的钱退给受害者吗 |
释义 | 索贿的钱应当退给受害者。 索贿即主动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对方的困境索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法律认定行贿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反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不含具备上学条件正常上学的行为)。学生家长为了获得自己孩子上学的正当权益,被迫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不得已而为之,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实际上具有被害人性质。这些被索取的财产,应是被索贿人的正当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因此,笔者认为索贿案中索取学生家长的贿款应予以返还。 那么索贿罪被索贿人算不算犯罪呢? 索贿罪被索贿人不算犯罪。被索贿后向索贿者支付财产,是否构成行贿罪,取决于是否通过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未取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贿赂罪。如果受贿人在给予受贿人财产后获得不正当利益,仍将这种情况规定为受贿罪,因为受贿人与受贿人已完成权利非法交易,符合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动索取别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别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综上所述,索贿案中的财物应不应当一律上缴国库,关键在于如何认识索贿案中被索取人的行为。一般来说索贿罪中被索贿人不算犯罪,因此索贿的钱应当退给受害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 对于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但没有赃款赃物应当予以返还的具体规定。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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