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等都将受到训诫。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方式,指的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在自己的住所中,通过定期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按时报告矫正情况的方式服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矫正对象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轻微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