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档案没转移到单位,就无法缴社保,企业有风险吗? |
释义 | 有风险。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交社保的理由。《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扣押员工档案,企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返还,并依法给予处罚。风险提示:现实中存在少数违法乱纪的劳动者利用工作条件的便利,损坏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由于他们流动性较大,不易于管理和索赔,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企业造成损失,不赔偿就不辞而别的情况,用前述方法来控制劳动者,这会面临很高的违法成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时应依靠科学的体制,保护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单位试用期不缴社保,员工转正后才缴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风险提示: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正确吗? 认为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是错误的。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如果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用人单位将面临败诉支付经济补偿或行政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理,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的缴纳是企业的强制性义务,只要建立劳动关系,企业都应当依法缴纳,不能找借口规避。 员工入职时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单位怎样规避以后的风险? 离职证明虽然重要,但不是入职的必要条件,这点要首先搞清楚。员工离职才是先决条件,除了员工离职还需要了解次员工是否与前公司签署有保密协议等,员工离职且不涉密的员工即使没有离职证明也是可以入职的。在现实中,涉密岗位也是很少的。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回派遣单位后,又被派遣到其他单位,能否就新的劳务派遣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回派遣单位后,又被派遣到其他单位,可以就新的劳务派遣约定试用期。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由于在劳务派遣用工中,使用试用期的主要是用工单位,因此,面对不同的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可以与派遣公司、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该语境下的用工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同一用人单位”。风险提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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