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有下列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该罪只有情节严重才会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况: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