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57.8KG--85KG符合征兵要求。征兵的身体要求: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身高178cm-110=68公斤,即136斤是标准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