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KTV陪酒是否犯法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有偿陪侍的个人,尚没有具体的处罚依据,仍属于道德范畴,但对于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的公司是有相关的处罚依据的。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拓展资料:酒是汉语词汇,拼音为péijiǔ,解释为陪侍酒席。KTV起源于日本,从早期在酒馆里的3人(走唱乐队)发展到(卡拉OK),卡拉就是日语(空)的意思,而(ok)就是英语(ORCHESTRA)(交响乐队)的前两字发音,日本人造字把这两个字结合起来成为(卡拉OK)就是无人乐队的意思,后来传到台湾,把卡拉ok装在房间里然后取名为KTV,(K)为卡拉OK的第一字,(TV)为MTV(音乐电视)的后两字组合成KTV。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