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女断绝关系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这种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法律上不能脱离的; 2、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需要办理脱离的,应到民政部门提出请求解除关系、填写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解除收养关系需要的材料: 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 综上所述,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可以人为的解除的。只有在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父母子女关系通常情况下可以人为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