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客被偷东西,房东有责任吗 |
释义 | 视情况,如果房东提供的房屋设施不是完好无损,或者房东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房东对于租客东西丢失则由赔偿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在承租房屋前发现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可以向房东提出安装防护栏等要求,租赁合同中对此也可进行约定。但是出了状况找房东负责,房东对你租住的房屋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你无权要求房东赔偿。 一、租房被盗,谁来负责? 1、一般都是按照: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但是在实际当中还是应该划分清楚的。 2、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承租人应当予以;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3、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承租人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协助和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4、出租人应当将出租房屋的安全隐患情况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情况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结构和使用性质。 二、租房期间房东卖房合同是否还有效 1、租房期间房东卖房合同还有效。房东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租客,不得妨害租客行使优先购买权,租客不予购房的可以继续履行该租房合同至租期届满,届满后按照合同约定退房。 2、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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