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管什么原因,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的,视为该案未启动,也就是部分法官会认定原告未启动离婚诉讼或者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而不予认定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行为。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没有新理由新情况的,需要过六个月才能提起第二次起诉离婚。而部分法院就会认定这次诉讼视为实际的第一次起诉离婚,显然这与当事人的原意相违背。在这次诉讼中,如果双方无法协商离婚,很可能成为法官认定双方第一次离婚,并认定双方感情未破裂的因素,而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如再次想通过起诉离婚,还需要再等六个月,这样前后等待时间如果加上立案审理的时间,就一年多的时间先过去了,而你还没达到离婚的目的呢。 撤诉后再次起诉能否被认定为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达到让法官判决离婚的目的,各法院各法官认定不同,所以如果法官劝你对已经提起的离婚诉讼提出撤诉申请,还是要慎重选择,如果法官遵守“承诺”,那你离婚的速度就会快一至三个月,如果法官未依“承诺”进行认定,那你的离婚速度将要增加至少六个月以上的时间成本。当然实务中,我们见到一些法院出具的调解笔录中注明:给予原、被告双方六个月的考验期,如六个月考验期内双方感情未能缓和再次起诉离婚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这样的调解笔录由原、被告双方和主办法官签字确认,同时该法院对此也予以承认。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一年与五年皆为除斥期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