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种抗辩权的相同之处是什么? |
释义 | 1、三种抗辩权都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2、三种权利的行使都是由于对方的原因而产生的。 3、三种权利的行使都是对对方权利的抗辩。 4、三种抗辩权的法律基础相同。 5、辩权的理论基础相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具备的条件有: 1、必须是同一双重合同,双方相互负债,履行相关,形成对价关系; 2、双方必须同时履行,否则不能同时履行抗辩权; 3、对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未提出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以同时行使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未规定履行顺序的双重合同中,有权在对方未对付款前拒绝先付款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后履行抗辩权之处。 三、合同三种抗辩权相同点在哪里 三种抗辩权的相同点如下: 1.三种抗辩权的目的相同: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三种抗辩权的适用范围相同: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3.权利效益相同: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4.行使方式相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担逾期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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