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考虑到各种情况,在确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时,注意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动车种类繁多,用途各异,而且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和汽车制造工艺的不断进步,机动车的安全使用寿命也越来越长。在法律中直接对机动车定期检验的期限作出详尽的具体规定比较困难,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的需要,确定具体的检验期限和检测项目。目前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期限是由道理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二是,制定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既要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还要充分考虑机动车所有人的利益,不能过于频繁,增加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负担。三是,机动车的用途、载客载货数量和使用年限等因素对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影响比较大,在确定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期限时,要考虑这些因素。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确定检验期限。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作出这一规定,是考虑防止实践中出现有的地方和部门从局部利益和需要出发,随意规定、增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次数和项目的情况,甚至将此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增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次数和项目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