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行政复议与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 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