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职人员学历造假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取消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不论其伪造学历的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在成为公职人员后,均可对其立案调查,并给予政务开除处分或者立案调查后以监察建议的方式交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辞退; 2、取消相关的福利分配,已经享有的要加以索取返还,拒不听劝阻的强制执行; 3、进行相应的处罚,伪造学历证书骗取考试资格,可能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查明事实后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造假行为影响到重大问题的重大失误,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将线索交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调查,构成违反考试录用纪律,且情节严重,予以开除或辞退,并将处理情况通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