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的工作证明,如在职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已离职需提供劳动合同、离职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 4. 申请人的购房证明,如购买商品房需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证明材料,如购买二手房需提供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等证明材料; 5. 申请人的还款证明,如为购买商品房贷款需提供银行还款证明或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贷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交易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建议先咨询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便提供准确的材料。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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