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是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的。 根据该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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