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意债务如何处理? |
释义 | 生意债务的处理根据法人性质决定,如果法人如果进行合并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被由合并后的法人继承。 法人如果发生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了连带的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或分立的,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是: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公司分立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的法定形式有两种: 1、新设分立。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 即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 同时原公司解散,如果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原公司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派生分立。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即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在存续分立中; 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三、公司法人变更的后果 公司法人变更后结果:法人之消灭。 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债权债务承受。 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在法人分立,原法人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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