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 |
释义 |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是指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 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特殊津贴发放标准: 一、国务院自1990年起,每年有一些专家和学者享受国务院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每月津贴100元,占当时正高级人员月平均工资水平1000元的10%。 二、自1995年起变为一次性发放津贴,即1995-2000年一次性发放5000元; 三、2001-2006年变为一次性发放10000元;2007年起又提高为20000元; 四、由于1995年以前享受特殊津贴人员每年得到政府津贴为1200元,与2007年以后的一次性20000元的特殊津贴相比低得太多。国家自2009年1月1日起将1990年至1994年获得津贴人员每月100元标准调高至每月600元。 以下符合条件的人可以享受国家特殊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2、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及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科学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之法,经省(市)级教育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或效益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立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的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的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为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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