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具体情况如下: 1、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综上所述,在职员工生病,凭医院开具的证明,按照医嘱,用人单位应安排休息。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还可以适当地延长。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