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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有哪些
释义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步骤:
    1、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2、建设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一、工程初步检查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工程初步检查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有什么不同
    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区别在于:
    1、时间不同。交工验收在前,竣工验收在后;
    2、验收主体不同。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而竣工验收应由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
    3、性质不同。交工验收是项目管理机构行为,而竣工验收是一种政府管理机构行为。
    工程验收的资料如下:
    1、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建设单位在提交备案文件资料前按实填写;
    2、备案目录由备案部门填写;
    3、工程概况;
    4、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
    5、单位证明书;
    6、整改通知书;
    7、整改完成报告书;
    8、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9、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1、由建设单位根据销售实际情况,物业管理情况登记并加该公章;
    12、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三、逾期交房影响退房吗
    案情简介:深圳业主黄小姐于2012年3月16日与深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坐落于深圳市龙岗区*华庭的预售商品房,总价为1302380元。
    合同签订后,黄小姐即按合同约定向深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402380元,房价剩余金额900000元由黄小姐向银行以按揭方式逐月偿还本息。
    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深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13年5月30日前将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黄小姐使用,但被告一直未能如约交付。
    经黄小姐多次催告,深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仍未能将商品房交付给黄小姐使用,给黄小姐带来了困扰与不便,并造成了黄小姐经济损失,黄小姐遂委托深圳廖锐斌律师代理本案。
    庭审交锋:针对我方提出开发商延迟交房构成合同违约主张退房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主要提出了以下两点理由答辩:
    (1)造成延迟交房主要是夏季灾害天气频发,暴风雨天气延误了工程施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出卖方(即开发商)如遇台风、雨天等灾害事由对工程造成延误,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2)开发商向法庭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所涉商品房已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五家单位验收,拟证明所涉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
    律师作为本案黄小姐的代理律师,针对开发商作出的答辩,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予以有力的回击:
    一、被告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建设与开发单位,其对其所提出的由于台风、雨天等灾害事件或其他事由已有或应有合理的预见;
    况且,国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企业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具有相当房地产从业资质的被告应具有抵御常规恶劣气候并解决造成延误的能力,因此,天气原因不足以成为被告违约的合理抗辩。
    二、本案所涉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国家强制性。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应向买受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如果被告作为建设方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并将其作为商品房交付的标准,实质为自我监督,显然有失公信,甚至有“视购房者人身安全为儿戏”的嫌疑。
    法院判决:经过合议庭审理,合议庭法官采纳了廖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原告黄小姐与被告深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小姐退还首期购房款402380元和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黄小姐已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及利息;
    (具体数额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相应的账单为准),并按上述款项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评析:随着近几年商品房价格连年高攀,商品房交易活跃,但由于开发商种种原因延迟交房却用各种借口“稳住”购房者,实在令购房者无法接受。
    而关于所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已具备交房条件的问题,却成了很多购房者的疑惑???其实,广东省建设厅早已明确解释;
    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具体要求是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本案手续”,而不是开发商自检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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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