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 拖欠工程款 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2.办理单位:3.办理窗口: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5.联系电话:6.投诉电话: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三、行政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四、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收件(申请材料如有可更正错误、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第二步:审查申请资料,实地查看;第三步:市建委(房产局)核准后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申请材料(注: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验)1.填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2.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立项批文或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复印件);3.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的土地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5.经办银行出具的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的资金证明(原件)(注:工期1年内的资金占中标价50%以上;工期1年以上的资金占中标价30%以上);6.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交开发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非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工程招标发包确定施工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原件),若直接发包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书(原件);8.区外建筑施工企业须提供进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或年度备案登记表)(复印件);9.已审查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副本原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0.区外监理企业须提供进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或年度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1.已审查备案的监理合同(原件)、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原件);12.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提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原件);13.按规定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提交《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复印件)。注:委托办理的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