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眼睛的残疾鉴定标准 |
释义 |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 02,或视野8%(或半径5°);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一、公务员病退的28种病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14、精神分裂症,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二、八级伤残鉴定基准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糟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趾缺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缺失; 35、一足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三条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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