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确定支付基数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单位直接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形式支付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假期费用、高温、高空、地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补贴,应纳入支付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基本工资制度的员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承包,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