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共就业服务包括: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政府公益性就业服务应对城乡所有劳动者免费,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用人提供招聘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由原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机构合并成立。旨在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