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金和定金的定义及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是法律概念,能担保合同成立和履行;订金只是预付款,无担保功能。法律后果不同:定金可双倍返还或抵作价款,订金退还或单方保证。数额限制不同:定金不超过标的额的20%,订金无限制。违约定金的明确条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部分履行需部分处罚,不可抗力不适用。定金难退还,需谨慎交付,注意合作方信誉和能力,避免损失。 法律分析 一、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性质不同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能通过“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 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对订金,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订金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需要退回原订金,而不是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致使合同没有成立,给付方可收回订金,收受方应如数退还订金(如果因给付方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而给收受方造成了损失,收受方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要求赔偿)。合同成立后,订金直接抵作合同价款。 3、两者的数额限制不同 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标的额的20%。 对订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 二、违约定金需要明确什么? 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一般情况下,订金是可以退还的,但是定金就很难退还回来,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不要随便交付定金,一定要注意消费协议的内容,警惕定金的相关条款,多方面考虑合作方的信誉以及能力水平避免造成损失。 结语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在于性质、法律后果和数额限制。定金具有法律担保功能,而订金只是预付款。定金交付后,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而收受方需双倍返还。对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约定,违约时只需退还原订金。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标的额的20%,而对订金的数额没有限制。违约定金需要明确违约行为及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部分履行时需适用定金罚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适用定金罚则,而第三人过错时适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交付定金,注意消费协议和合作方的信誉和能力,以避免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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