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对于保证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有必要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