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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所得税投诉怎么撤诉
释义
    申请撤诉程序是什么
    1、案前撤诉。申请人按程序提交申请书后,如果在立案庭决定立案前申请人要求撤诉的,应当写出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可撤销该申请;
    2、案后撤诉。申请人按程序提交申请书并经审查立案后,如果在仲裁庭没有做出裁决前,申请人要求撤诉的,应当写出书面撤诉申请书,经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核同意并制作仲裁决定书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按规定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4、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撤销申诉的条件如下:
    1、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申请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后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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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0:26:10